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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Posted on | 6月 8, 2016 | No Comments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_全文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郭声琨

2016年1月29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管理制度,优化机动车驾驶证考领程序,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在原第六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

“申请人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二、在原第十一条第一项增加一目,作为第七目:“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三、将原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8、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本项第5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项第6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将原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五、将原第十四条修改为:“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

六、将原第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将原第十七条修改为:“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六)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请。”

八、将原第十九条修改为:“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明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提交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九、在原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人属于内地居民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护照或者《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十、在原第二十一条之后增加四条,作为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实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的地方,申请人可以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机动车,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技能,按照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管理制度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驾驶许可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一)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的;

“(二)原机动车驾驶证因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的;

“(三)原机动车驾驶证由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身体条件暂时不符合规定被注销的;

“(五)原机动车驾驶证因其他原因被注销的,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六)持有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

“(七)持有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

“有前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受理,并按规定审核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属于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核查申请人的出入境记录;属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核查申请人的驾驶经历。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安排预约考试;不需要考试的,一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及提交的材料、申告的事项有疑义的,可以对实质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时,应当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向证明、凭证的核发机关核查。

“经调查,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办理;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十一、将原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大型客车、中型客车考试里程不少于2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在白天考试时,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考试。”

十二、将原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免予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十三、将原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内地居民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取得该机动车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地区连续居留不足三个月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

“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十四、将原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预约的考场和时间安排考试。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有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同时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成功后可以连续进行考试。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均合格后,申请人可以当日参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申请人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车辆管理所在六十日内不能安排考试的,可以选择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其他考场预约考试。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预约系统,采用互联网、电话、服务窗口等方式供申请人预约考试。”

十五、将原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学习驾驶证明(附件2)。

“属于自学直考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按规定发放学车专用标识(附件3)。”

十六、在原第三十二条之后增加两条,作为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在场地和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学习驾驶证明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纸质学习驾驶证明和电子学习驾驶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打印或者下载学习驾驶证明。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申请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十七、将原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中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修改为“学习驾驶证明”。

十八、在原三十七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车辆管理所组织考试前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系统当日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

十九、将原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车辆管理所公安民警中选拔足够数量的专职考试员,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民警、文职人员中配置兼职考试员。可以聘用运输企业驾驶人、警风警纪监督员等人员承担考试辅助评判和监督职责。”

二十、将原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考试员、考试辅助和监管人员及考场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不得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不得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不得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的财物。”

二十一、将原第四十条修改为:“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考试需求建设考场,配备足够数量的考试车辆。对考场布局、数量不能满足本地考试需求的,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考场,并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确定。

“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设备配置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和考试系统应当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考场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考试场地、考试车辆、考试设备和考场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十二、在原第四十一条之前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办事大厅、候考场所和互联网公开各考场的考试能力、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约考结果等情况,公布考场布局、考试路线和流程。考试预约计划应当在考试日期前十日在互联网上公开。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候考场所、办事大厅向群众直播考试视频,考生可以在考试结束后三日内查询自己的考试视频资料。”

二十三、将原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车辆管理所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实时监控考试过程,没有使用录音、录像设备的,不得组织考试。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对考场秩序混乱的,应当中止考试。考试过程中,考试员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监考过程。

“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音视频信息档案,存储录音、录像设备和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建立考试质量抽查制度,每日抽查音视频信息档案,发现存在违反考试纪律、考场秩序混乱以及音视频信息缺失或者不完整的,应当进行调查处理。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抽查音视频信息档案,及时通报、纠正、查处发现的问题。”

二十四、将原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原第四十三条合并,作为第五十一条,并修改为:“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车辆、考试员数量等实际情况,核定每个考场、每个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

“车辆管理所应当对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地等情况进行备案。”

二十五、在原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考场、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存在组织或者参与考试舞弊、伪造或者篡改考试系统数据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考场或者采购该企业考试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将原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中的“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修改为“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

二十七、将原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二十八、在原第五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向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换证、补证业务时,应当同时按照第五十八条规定办理。”

二十九、将原第六十条第五款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三十、将原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十一、将原第六十七条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七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且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的,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三十二、在原第六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十三、将原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三十四、删除原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三十五、将原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申请人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十六、在原第七十八条之后增加五条,作为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三条:“第八十九条 申请人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

“第九十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

“(二)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

“第九十二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

“(二)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第九十三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

“(二)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的;

“(三)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

“(四)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

“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三十七、将原第八十二条修改为:“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

“(四)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

“(七)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财物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十八、将原第八十五条修改为:“机动车驾驶证和学习驾驶证明的式样、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执行。”

三十九、在原第八十五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一条:“身体条件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四十、将原第八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提交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十一、将原第八十七条第二项第三目修改为:“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

四十二、将原第八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外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核发的具有单独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十三、将附件1中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的机动车修改为“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允许上肢、右下肢或者双下肢残疾人驾驶)”。

四十四、增加“学习驾驶证明式样”作为附件2,增加“学车专用标识式样”作为附件3。

四十五、《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条文、附件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互认驾驶执照

Posted on | 6月 8, 2016 | No Comments

中国与阿联酋互认驾驶执照

记者从中国驻阿联酋大使馆了解到,中国同阿联酋互认驾照谅解备忘录于3月14日起生效。

去年12月,中国与阿联酋相关部门在北京签署了关于互认换领驾驶证的谅解备忘录,明确两国驾驶证互认换领,便利双方公民在对方国家驾

车出行,进一步促进两国经贸合作和人员往来。双方商定,该备忘录于2016年3月14日起生效。

根据备忘录,中国与阿联酋承认对方核发的有效驾驶证,中国小型汽车(C1)、小型自动挡汽车(C2)驾驶证与阿联酋轻型汽车驾驶证可以

免试互认换领。

对于中国公民,在阿联酋境内长期居留、取得居留签证的,可以持中国驾驶证免试换领阿联酋驾驶证;短期停留的,可在签证有效期内,持

中国驾驶证在阿联酋境内直接驾车,无需换证。

对于阿联酋公民,在中国境内长期居留、取得居留证件的,可持阿联酋驾驶证免试换领中国驾驶证;短期停留的,可以免试换领与签证有效

期一致的临时驾驶许可。

中国驻阿联酋大使馆表示,需要提醒中国公民注意的是,直接驾车或者免试换领驾驶证,应符合所在国有关驾驶许可的身体、年龄等条件。

使馆说,换领阿联酋驾驶证时,申请人需提交有效的中国C1、C2驾驶证、护照、阿联酋有效居留签证、阿司法部授权翻译机构出具的驾驶证

翻译件、阿方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等材料。

使馆还提醒,由于阿联酋各酋长国交通主管部门可能对体检、翻译文件等有不同指定机构,费用也不尽相同,需换照的中国公民可向当地交

通主管部门咨询办理。

四川成都老挝驾照换中国驾照流程

Posted on | 9月 18, 2014 | No Comments

需要的资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国外驾驶证的原件、复印件及翻译件

3、一寸的白底彩色照片4张

4、体检表

5、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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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就是以上资料,现就以上资料的详细情况说一下: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国外驾驶执照的原件、复印件和翻译件:这里要特别说一下翻译件,车管所指定的国外驾驶证翻译机构是成都博雅翻译公司,地址是:三洞桥路19号苏宁电器西大街店楼上。

3、一寸的白底彩色照片4张:这个你到一般的照相馆,直接说办理驾驶执照用的,他们都知道该怎么照了,不用多说

4、体检表:这个就是需要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专门的驾驶执照体检,体检后会给你一张体检表。这个体检很多医院都可以做,你可以咨询你附近的医院,一般就2、30块钱。

5、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这个可以在车管所网站下载,也可以直接点击这里下载,或者直接到车管所服务大厅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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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车管所提供的资料,以最快捷、最省时间为目的优化的办理流程:

前提条件,自己已经把《科目一》考试内容准备好了,可以直接参加电脑考试。

1、到车管所指定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驾驶执照。(办理这个非常多,所以有不懂的程序可以直接咨询我们028-86180138),翻译老挝驾驶执照耗时15分钟左右,拿到《驾驶执照翻译件》;

2、在翻译公司对面的好又多楼下有家照相馆,那里去照驾驶执照快照,大概耗时10分钟左右,拿到《一寸白底彩色照片》;

3、从照相馆出来在花牌坊街坐7路或37路3站路到蜀汉路东,在那里的西区医院做驾照体检,体检完成后直接在医院楼下坐地铁到犀浦车管所,整个过程大概30分钟的样子。

4、到车管所驾驶服务大厅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填好,预约《科目一》考试,可以当场预约最快的考试,考试时间大约15分钟左右。然后就到驾驶员服务大厅等候,大概20分钟左右,就领到了《机动车驾驶证》。

四川省持国外(境外)驾驶证换国内驾驶证流程解读

Posted on | 8月 25, 2014 | No Comments

近年来,随着四川经济发展、中外交流的日益频繁,留学归国、出国务工人员回国及临时来川、长住的外国人员均呈明显增多趋势。为了更好地为广大中外持国外(境外)驾驶证人员申领国内驾照提供服务,现将四川省辖区内各地市车管所办理国外驾驶执照换取国内驾驶证相关规定和业务办理指南罗列出来,以飨大家。

一、所需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有效期内境外正式驾驶证原件、复印件,非中文表述的需提供翻译件;

(四川地区国外驾照翻译认证机构:成都译联博雅翻译有限公司,028-86180138)

5、近期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四张;

二、办理时限

成都地区考试合格后当日发证,其他地市州7个工作日左右。

三、办理流程

1、将国外(境外)驾驶证翻译;

    四川省国外(境外)驾驶证翻译认证机构:

成都译联博雅翻译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三洞桥路19号国贸广场8楼(苏宁电器楼上)

咨询电话:028-86180138 / 028-86180138

E-mail:CDBYFY@163.COM

2、到各地县团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

3、到当地车管所提交资料、缴费、预约考试;

4、驾驶人考场参加考试(合格后);

5、领取国内驾驶执照。

四、办理地点

成都市:成都车辆管理所  成都市郫县犀浦镇国宁村  028-87850000

绵阳市:绵阳车辆管理所  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142号  0816-2686222

自贡市:自贡车辆管理所  自贡市马吃水盐都大道南侧    0813-2601154

攀枝花:攀枝花车辆管理所    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大道南段    0812-2515301

泸州市:泸州车辆管理所  龙南路  0830-2507127

德阳市:德阳车辆管理所  湖南路交警大队三楼大厅  0838-2603797

        广汉车辆管理所  广汉湖南路三段交警队车管所  0838-5307392

广元市:广元车辆管理所  广元市市中区212国道/   0839-3502791

遂宁市:遂宁车辆管理所  北行街135号    0825-2398061

内江市:内江车辆管理所  西林大道731号  0832-2263082

乐山市:乐山车辆管理所  乐山市涌江路北段附近    0833-2439055

资阳市:资阳车辆管理所  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马鞍街    028-26666122

宜宾市:宜宾车辆管理所  蜀南大道    0831-2316725

南充市:南充车辆管理所  南充市高坪区河东街182号    0817-2600966

达州市:达州车辆管理所  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马房坝    0818-2524292

雅安市:雅安车辆管理所  雅安市雨城区318国道    0835-2610660

阿坝市:阿坝车辆管理所  马尔康马谷街173号  0837-2822229

甘孜市:甘孜车辆管理所  郭大街6号  0836-2822963

凉山市:凉山车辆管理所  西昌市三岔口东路408号  0834-2161045

广安市:广安车辆管理所  环城路  0826-2222822

巴中市:巴中车辆管理所  江北大道    0827-5265844

眉山市:眉山车辆管理所  眉山市眉州大道东段(距岷江二桥约300米处)  028-38169931

五、其它说明

1、申请人为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按照外交对等原则办理;

2、申请准驾车型为A1、A2、B1、B2的,除科目一之外还应参加科目三考试;

3、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人,有居留证件的应当向居留证件签发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没有居留证件但持有有效签证或者停留证件的应当向出具住宿登记证明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应当向使馆、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内地居民、华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应当向居住、暂住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4、必须由驾驶人本人办理;

5、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外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核发的具有单独驾驶资格且非临时性的机动车驾驶证;

6、申请人应当在核发预约考试凭证后三年内完成各科目考试;

7、国外(境外)驾驶证翻译请在认证翻译机构翻译;

8、如有任何疑问请拨打当地车管所咨询电话。

(记者:高鹏,何佳)

四川省持国外(境外)驾驶证换国内驾驶证流程解读

(转)成都车管所提供国外驾驶执照更换国内驾照便民服务

Posted on | 4月 10, 2014 | No Comments

为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将驾驶证管理工作做精做细,更好的服务群众,结合今年以来“财富论坛”、“华商大会”、“西博会”等国际性活动的开展,申领中国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许可的外国人员不断增多,驾管科利用下班时间组织双语工作人员编写制作了《申领中国驾驶证须知》和《境外人员申请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中英文对照手册。

该手册涵盖办理所需手续、办理流程、申请地点、注意事项、有关表格、体检医院、翻译单位等内容,有效弥补了成都地区没有该项业务详尽英文版指南的缺陷。同时,为确保翻译的准确性,驾管科还特别邀请专业人士对英文部分进行了审核、修正。按照所领导指示,驾管科将陆续向各车管办证大厅下发该手册,方便群众随时翻阅,并安排民警上门向驻蓉外国领事馆及大型外资企业赠送,方便外国友人办理相关业务。

附:持国外驾驶执照申领国内驾驶执照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所需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3、香港、澳门居民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其签注栏须有成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签发的“赞助加注”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本市派出所出具的九十日以上有效期的散居人员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市居民提交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人员提交有效《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5、境外人员提交护照及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本市派出所出具的九十日以上有效期的散居人员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6、境外驾驶证原件、复印件及翻译件;

7、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四张。

二、办理流程

根据车管所相关负责人介绍,因成都市车辆管理所地处成都市郫县犀浦镇国宁村,离市区有一定距离,所以请广大申领人员按照下列流程进行办理该业务,以节省你的宝贵时间。

1、首先请在住地附近找一家县级以上医院进行驾驶人员身体体检,开具《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2、翻译国(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车管所警官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为保证国外驾驶执照翻译的准确性和公证性,请在成都市车管所指定翻译机构进行翻译。

成都市车辆管理所指定国(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翻译机构:

成都博雅翻译公司

地址:成都市三洞桥路19号国贸广场8层

国外驾照翻译咨询电话:028-86180138 / 028-86180138;

3、外籍人员在住地派出所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表》;非成都市户籍中国籍人员在住地派出所办理好《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

办理好以上手续后,持上述资料到犀浦车管所进行提交资料,缴费并预约考试。申领C、C1驾照人员须参加科目一(理论)考试;申领A1、A2、B1、B2人员除科目一外,还应参加科目三的考试。来源河南网)
原文转自:http://roll.sohu.com/20131126/n390810535.shtml?qq-pf-to=pcqq.c2c

加拿大驾驶执照概况

Posted on | 4月 10, 2014 | No Comments

加拿大,驾照(Driver’s License)持有人必须至少16周岁。如果不是专业司机,考驾照的类型通常为“G”类。持此驾照,可以开小轿车、小客车和小货车,但不能开大型客、货车或摩托车。

如你已有中国驾照,则可继续在加拿大使用一段时间。在这期间应着手准备考取当地驾照并向在地区的驾驶员服务中心或交通管理部门咨询有关事宜以及免费索取“安全驾驶指南 ”(Safe Driving Guide),有时也可在当地的中文书店买到中文版。

由于加拿大的交通规则和国内的不尽相同,所以,既使是老司机,也不能掉以轻心。对一般人容易忽略的小动作也应该做到位,例如,遇到“STOP”标志牌一定要停稳后一两秒钟再前行。换线(changing lane)或拐弯时要回头查看盲点(blind spot)。而在中国,教练告诉学员要从后镜查看侧后方车辆而不准回头,但这样看不到盲点。在行人及机动车都可以走时,应该谦让行人(因步行者有优先权),而在中国一般习惯于人让车。尤其要注意的是,如果你的前面有一辆校车,你不要尾随其后太近。校车停车展示出“STOP”牌子时,所有车辆都必须停车等待,直到学生上下车完毕再开走。否则,后果是严重的。 据说有一位从中国来的驾龄很长的老司机与几位新手同时考车,由于其过于自信,结果其他几位都通过了但他却折戟沉沙。理由是换线时回头查看盲点不到位而被认为是“危险动作”。

在顺利通过路考后,会发给司机一个带有照片的驾照。驾照常可作为身份证使用。

持加拿大驾驶执照换取中国驾驶执照办理办法及相关流程
办理流程:

1、先在家附近找一家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直接给体检人员说考驾照需要的体检表就可以了);
2、先到车管所认证翻译机构成都博雅翻译公司(地址:成都市三洞桥路19号国贸广场8楼,电话:028-86180138)将国外驾照翻译成中文,并盖章;
3、然后在西门车站乘坐221路公交车到犀浦车管所换取驾照;
4、要准备护照第一页的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白底的照片一寸的3张,国外的驾驶证原件,和驾驶证的翻译件,到了先拿表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5、然后去排队预约考试,拿到单子后去对应的窗口交费,完后就是考科目一了,不要找当地的中介自己直接在网上做做题就好了的一般看一遍都可以考过关的,考完合格后在过10多分钟新驾照就可以领取了。

 

新西兰驾驶执照翻译

Posted on | 4月 10, 2014 | No Comments

新西兰驾照换中国办理流程

1、先在家附近找一家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直接给体检人员说考驾照需要的体检表就可以了);
2、先到车管所认证翻译机构成都博雅翻译公司(地址:成都市三洞桥路19号国贸广场8楼,电话:028-86180138)将国外驾照翻译成中文,并盖章;
3、然后在西门车站乘坐221路公交车到犀浦车管所换取驾照;
4、要准备护照第一页的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白底的照片一寸的3张,国外的驾驶证原件,和驾驶证的翻译件,到了先拿表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5、然后去排队预约考试,拿到单子后去对应的窗口交费,完后就是考科目一了,不要找当地的中介自己直接在网上做做题就好了的一般看一遍都可以考过关的,考完合格后很快就可以领取新驾照了。

俄罗斯驾驶执照翻译

Posted on | 4月 8, 2014 | No Comments

俄罗斯联邦,简称俄罗斯或俄联邦,前称苏联,是世界上面积最大的国家,苏联解体后,1991年12月27日,中俄再次建交。在中国大陆境内可以办理俄罗斯联邦驾照换中国驾照。

俄罗斯驾照换国内驾照条件:
1.护照签证6个月以上
2.居留许可3个月以上
3.临时居住证明3个月以上
4.驾照在有效期内
5.一寸白底照片
6.四川省交通管局指定翻译机构成都博雅翻译公司提供的驾照中文翻译一份
7.体检证明

办理流程:

1、先在家附近找一家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直接给体检人员说考驾照需要的体检表就可以了);
2、先到车管所认证翻译机构成都博雅翻译公司(地址:成都市三洞桥路19号国贸广场8楼,电话:028-86180138)将国外驾照翻译成中文,并盖章;
3、然后在西门车站乘坐221路公交车到犀浦车管所换取驾照;
4、要准备护照第一页的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白底的照片一寸的3张,国外的驾驶证原件,和驾驶证的翻译件,到了先拿表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5、然后去排队预约考试,拿到单子后去对应的窗口交费,完后就是考科目一了,不要找当地的中介自己直接在网上做做题就好了的一般看一遍都可以考过关的,考完合格后在过10多分钟新驾照就可以领取了。

 

成都巴基斯坦驾驶执照换中国驾照相关规定及流程

Posted on | 4月 8, 2014 | No Comments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巴基斯坦是最早承认我国的国家之一。1951年5月21日,中巴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位于南亚,在中国大陆境内可以办理巴基斯坦驾照换中国驾照。     巴基斯坦驾照在换取中国的驾驶执照所需资料:

1.护照签证6个月以上
2.居留许可3个月以上
3.临时居住证明3个月以上
4.驾照在有效期内
5.一寸白底照片
6.四川省交通管局指定翻译机构成都博雅翻译公司提供的驾照中文翻译一份
7.体检证明。

步骤/方法

到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驾管服务大厅。
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按要求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接受身体检查。
提交《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境外机动车

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指定翻译机构提供的中文翻译文本)、申领人本人照片4张。
领取缴费凭证并到指定窗口缴纳相应费用。
到大厅交缴款单并预约考试。
参加考试。
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注意事项
1、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因年龄、身高等

申请条件不符合对应准驾车型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降级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准驾车型。

2、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3、四川省国外驾驶执照指定翻译机构:成都博雅翻译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三洞桥路19号国贸广场8

层,电话:028-86180138。

4、国家之间对机动车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国家之间签订有关协定涉及机动车驾

驶证的,按照协定执行。
办理流程:

1、先在家附近找一家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直接给体检人员说考驾照需要的体检表就可以了);
2、先到车管所认证翻译机构成都博雅翻译公司(地址:成都市三洞桥路19号国贸广场8楼,电话:028-86180138)将国外驾照翻译成中文,并盖章;
3、然后在西门车站乘坐221路公交车到犀浦车管所换取驾照;
4、要准备护照第一页的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白底的照片一寸的3张,国外的驾驶证原件,和驾驶证的翻译件,到了先拿表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5、然后去排队预约考试,拿到单子后去对应的窗口交费,完后就是考科目一了,不要找当地的中介自己直接在网上做做题就好了的一般看一遍都可以考过关的,考完合格后在过10多分钟新驾照就可以领取了。

 

马来西亚驾照回国换取国内驾照流程

Posted on | 4月 4, 2014 | No Comments

办理马来驾照换国内驾照,大概流程:

1、  先找一家县级以上的医院进行体检(任一家都可以)。

2、  到车管所认证翻译机构成都博雅翻译公司将马来驾照翻译成中文,并盖章;

成都博雅翻译公司地址:成都市三洞桥路19号国贸广场8楼(花牌坊街路口,苏宁电器西大街店楼上,好又多中天店对面)。

联系电话:028-86180138  028-87668782 。QQ:396022500

3、然后在西门车站乘坐221路公交车到犀浦车管所换取驾照;

4、要准备护照第一页的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白底的照片一寸的3张,国外的驾驶证原件,和驾驶证的翻译件,到了先拿表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

4、然后去排队预约考试,拿到单子后去对应的窗口交费,完后就是考科目一了,不要找当地的中介自己直接在网上做做题就好了的一般看一遍都可以考过关的,考完合格后在过10多分钟新驾照就可以领取了。

 

 

成都博雅翻译温馨提示:关于科目一考试,最好是自己先在网上找题做,或者买一本科目一复习书自己看熟,再去依次序办理相关事宜,这样就能一次性拿到驾照,免去来回奔波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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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28-86183368 / 028-8618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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